鄂价环资〔2015〕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对未开征的城镇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
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三、积极研究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各地可依据国家或地方标准,根据本地企业污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构成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污水处理费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四、切实做好低收入人群保障工作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本地区群众承受能力,要切实做好低收入人群保障水平,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五、确保相关工作按期落实到位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其他市、县(含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要分别于2015年底前、2016年6月底以前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到位。我们将对各地政策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5日